基督徒与律法:第七章

 

作者:麦卫真博士

 

亲爱的听众朋友,我们今天继续来学习《基督徒与律法》的第七章:基督徒与律法

 

 

第七章:基督徒与律法

 

基督徒与律法

 

在前面的章节中,我们探讨了四个重要事实:

 

1、神把摩西律法仅仅赐给了以色列人。摩西之约从来就不是为外邦人预备的。

 

2、律法是一个单独且完整的系统。

 

3、神的本意就只是把律法作为一项暂时性措施。

 

4、律法在十字架上被废除了。

 

透过这些真理来看,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已经一目了然——基督徒不是靠遵守律法或律法中的任何一部分来称义的。

 

脱离了律法

 

新约圣经清清楚楚地告诉我们,信徒已经脱离了律法。

 

信徒不但脱离了律法的刑罚,也脱离了遵守律法的义务。

 

但如今,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:就是神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。因为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;如今却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地称义。(罗3:21-24)

 

律法本身也见证:人称义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。

 

所以我们看定了: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(罗3:28)

 

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,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(罗6:14)

 

这却怎么样呢?我们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吗?断乎不可!(罗6:15)

 

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。(罗7:4)

 

信徒向着律法是死的;律法对死人有多大的法律权限,对信徒的权限也就有多大。

 

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(或作圣灵)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(罗7:6)

 

我因律法,就向律法死了,叫我可以向神活着。(加2:19)

 

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,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。(加3:25)

 

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,就不在律法以下。(加5:18)

 

这些经文表明基督徒已经不在律法之下,而是在恩典之下了。

 

这二者是截然相反的。一个在恩典之下的人,就不在律法之下;无人可以既在律法之下,又在恩典之下。

 

如此说来,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?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,就有可夸的;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。经上说什么呢?说:“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。”做工的得工价,不算恩典,乃是该得的;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,他的信就算为义。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之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。他说:得赦免其过、遮盖其罪的,这人是有福的。主不算为有罪的,这人是有福的。(罗4:1-8)

 

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,必得承受世界,不是因律法,乃是因信而得的义,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,信就归于虚空,应许也就废弃了。(罗4:13-14)

 

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说:“行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着。”(加3:12)

 

因为承受产业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应许;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。(加3:18)

 

因此,那些因恩典得救的人就不在律法之下。

 

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。(罗10:4)

 

基督是律法的目标,也是律法的终结。当一个人把信心对准基督时,对他而言,就是达到了“律法的总结(终点)”,他就得到了义。

 

信徒不再是凭借遵守全部或部分律法而得称为义,却单单是因为信基督而被称义的。

 

义不是信徒赚来的,而是神赐给他的。

 

若因一人的过犯,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,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,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?(罗5:17)

 

神使那无罪(无罪:原文作不知罪)的,替我们成为罪,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。(林后5:21)

 

我们并不是因为遵守律法才得救,而是“因一人(基督)的顺从”而得救:

 

如此说来,因一次的过犯,众人都被定罪;照样,因一次的义行,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。因一人的悖逆,众人成为罪人;照样,因一人的顺从,众人也就成为义了。(罗5:18-19)

 

我们的义是“本于信,以至于信”(罗1:17),自始至终都是基于信!

 

正如我们前面所认识到的,律法是把人引向义的途径;随着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死,律法的功效就告终了。在信徒的生活中,律法也不再控告我们,因信徒已经向律法死了,叫我们靠着在基督里的新生命就能活出讨神喜悦的生活,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。这圣灵所结的果子,也不受律法评判、控告或禁止(加5:22-23)。

 

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,神赦免了你们一切的过犯,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;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,有碍于我们的字据,把他撤去,钉在十字架上。(西2:13-14)

 

通过耶稣的死,神“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,有碍于我们的字据,把他撤去,钉在十字架上”。

 

当然保罗在这里不是说“罪”被涂抹,明确是说律法本身被涂抹了,这一点非常重要。

 

所写的……字据”指神通过摩西所赐下的全套律法,包括“十诫”在内。

 

这一切在十字架上都已经为信徒而被“涂抹了”。

 

“涂抹”的内容包括“十诫”,保罗在其后两节经文中确认了这一点:

 

所以,不拘在饮食上,或节期、月朔、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。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;那形体却是基督。(西2:16-17)

 

“所以”一词表明这段话是从保罗前面讲到的“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……的字据”承接下来的,前后文之间是一个紧密联系的因果关系。

 

基督徒不能让自己在这些仪式方面被人论断,因为这一切已经藉着基督的死,在十字架上被除掉了。

 

本节经文提到了“安息日”,说明守安息日这项宗教礼仪也包括在被“涂抹”的“字据”中了。

 

遵守安息日的诫命是“十诫”中的第四条(出20:8-11);这意味着律法的全部已经被“钉在十字架上”了。

 

在哥林多后书3:6-11中,保罗明说,刻在石头上的那部分律法(尤指“十诫”,十诫是神写在两块石版上的)已经废去了。

 

所以,他毫不含糊的把称为“道德律”的这部分律法描述为“叫人死”的(第6节)、“属死的职事”(第7节)、和“定罪的职事”(第9节)。

 

他说这种功用(职事)已被带来生命和义的“新约”所替换了。

 

正如我们探讨过的,律法是一个单独且完整的体系。

 

摩西把它作为一个整体传给了神的选民——以色列;同样,基督也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废除了。

 

因他使我们和睦(原文作:因他是我们的和睦),将两下合而为一,拆毁了中间隔断的墙;而且以自己的身体废掉冤仇,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,为要将两下藉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,如此便成就了和睦。既在十字架上灭了冤仇,便藉这十字架使两下归为一体,与神和好。(弗2:14-16)

 

摩西律法是一条分界线,将犹太人与外邦人分隔开来。现在基督已经“拆毁了中间隔断的墙;而且以自己的身体(即他的死)废掉冤仇,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”。

 

因此犹太人与外邦人通过信靠基督,不但能够与神和好,也能彼此和好。

 

很显然,信徒不在律法或律法任何部分的权下。

 

对于基督徒来说,律法已经完完全全地被“废掉”了。

 

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。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(心灵:或作圣灵)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(罗7:4-6)

 

我因律法,就向律法死了,叫我可以向神活着。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,现在活着的,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;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,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,他是爱我,为我舍己。我不废掉神的恩;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,基督就是徒然死了。(加:19-21)

 

基督释放了我们,叫我们得以自由,所以要站立得稳,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。我保罗告诉你们,若受割礼,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。我再指着凡受割礼的人确实地说,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。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,是与基督隔绝,从恩典中坠落了。(加5:1-4)

 

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,就不在律法以下。(加5:18;另参:4:21-31)

 

从使徒行传15章看,耶路撒冷公会早就清楚的解决了这个问题。

 

关于人是否要受割礼才能得救,会议斩钉截铁地回答说“不”:

 

现在为什么试探神,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?我们得救乃是因主耶稣的恩,和他们一样,这是我们所信的。(徒15:10-12)

 

我们不必通过守律法——无论是其全部还是部分——来在神面前称义。

 

我们得救是因着信,又本乎恩。

 

这就带出一个问题:如果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,那我们是否就可以随意违背律法呢?

 

接下来,我们看基督徒能否违背律法。

 

未完待续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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